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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 为促进聚落长期稳定发展,明确聚落成立、运行、管理与退出机制,规范聚落玩家委员会组织活动,促进聚落间良性交流与协作,根据《组织规程》制定本规则。
  2. 聚落是指玩家在一定区域内持续聚居、交往和建设,并形成一定规模、具备基本组织能力和公共活动功能的聚居区域。聚落是服务器社区组织的重要基础。聚落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3. 聚落玩家委员会为聚落的领导机构,由聚落玩家定期产生,负责统筹聚落建设、公共事务及组织运行等工作。聚落玩家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机构。
  4. 聚居地区是指已形成一定规模建设与玩家聚居活动,但尚未达到聚落成立条件、未形成有效组织的区域;已具备聚落条件但未正式成立聚落的地区,视为事实聚落。聚落和聚居地区实行区别原则。
  5. 聚落应坚持科学规划、开放交流原则,积极承担社区责任,维护良好秩序和玩家交流环境。
  6. 聚落在生存界组织体系和玩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生存界各项组织制度、公共服务及玩法机制设计,应当注重与聚落机制相衔接,促进聚落功能完善、社区活跃和玩家交流,推动形成以聚落为基础、开放协作、共同发展的社区生态。

第二章 聚落成立

  1. 经运营事务局认定具备申请条件,并经玩家委员会同意的聚居地区,成立为聚落。
  2. 申请成立聚落的聚居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 3名及以上玩家持续聚居满1个月,且相关玩家当前无生效处罚;
    • 申请成立当月热度达到24;
    • 已与2个及以上聚落建立稳定交流关系,并互设联络机构;
    • 具备可正常使用的对外交通条件;
    • 地区建设总体符合《玩家守则》等规定的建筑与建设规范,不存在严重影响地区整体规划、道路交通、建筑秩序或建设环境的突出问题,并充分预留服务器基础设施设置空间。
  3. 提交聚落成立申请的玩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 构成“聚落组织”章“聚落玩家”条件;
    • 具备信任权限组或其继承组,且绿宝石信用评分未处于“失信”等级;
    • 当前无生效警示、处罚,且未曾因危害服务器安全受到处罚;
    • 符合《玩家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聚落玩家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
  4. 申请人应具备与聚落组织工作相适应的组织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合规记录。运营事务局认为申请人不适宜在聚落成立后担任聚落玩家委员会会长的,可要求聚居地区另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玩家作为申请人。聚居地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重新推荐申请人,逾期未重新推荐的,或者仍无法推荐符合条件申请人的,聚落成立后可暂由玩家委员会代为管理。
  5. 聚落成立申请的认定、审议及相关决定涉及拟申请聚落地区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6. 聚落成立申请过程中存在资料造假、虚构聚居关系、恶意规避规则或采取其他不当方式的,运营事务局可驳回申请,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相关地区再次提交聚落成立申请;涉及违规的,依照《玩家违规处罚规则》追究相关玩家责任。
  7. 直属聚落是指由运营事务局直接组织管理,承担特殊公共职能或服务器基础设施管理任务的聚落。直属聚落的设立由运营事务局决定。
  8. 聚落成立后,同时组建聚落玩家委员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任聚落玩家委员会会长,并按规定增选进入玩家委员会。已有该聚落玩家担任非聚落类型玩家委员会委员的,不再因聚落成立重复增选委员,其委员资格转为该聚落推荐的玩家委员会委员资格,由其中一人担任聚落玩家委员会会长。
  9. 聚落成立后,应及时公开聚落名称、聚落玩家委员会组成及聚落介绍等基本信息。
  10. 聚落、聚居地区的名称应保持文明、明确且具有辨识性。名称设立、更改及重复争议,由运营事务局审核协调。

第三章 聚落组织

第一节 聚落玩家委员会

  1. 聚落玩家委员会作为聚落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聚落建设、公共事务及组织运行等工作。各机构与聚落开展对接工作时,应通过聚落玩家委员会进行协调。
  2. 聚落玩家委员会应依据《组织规程》、《聚落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开展聚落组织工作,接受玩家委员会和运营事务局的监督与指导。
  3. 聚落玩家委员会有义务保障《组织规程》、执行规则及服务器决议在本聚落范围内得到执行,自觉维护服务器统一组织。
  4. 聚落玩家委员会应通过定期会议等方式,保障聚落组织的正常运行和持续活跃,积极承担聚落治理任务,并及时向玩家委员会和运营事务局反映聚落发展情况及有关事项。
  5. 聚落玩家委员会应建立规划与报告制度,做好任期内规划和总结工作。
    • 聚落玩家委员会应于每届任期开始后30日内向玩家委员会提交本届聚落发展规划,说明重点建设项目、社区活动安排及其他主要工作计划。
    • 聚落玩家委员会应于任期届满前向玩家委员会提交任期工作报告,总结本届聚落建设、组织运行、社区活动开展及其他重要工作情况,说明规划完成情况,并向聚落玩家公开。
  6. 聚落玩家委员会组成后,应于7日内将聚落玩家委员会成员组成及具体职务情况向玩家委员会备案。聚落玩家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7. 聚落玩家委员会应定期公开聚落组织情况、重大建设计划及公共事务信息,并及时向聚落玩家公开发展规划、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
  8. 聚落玩家委员会应保障聚落玩家正常参与聚落事务,不得以不正当方式限制玩家参与公共讨论及聚落公共活动。
  9. 聚落玩家委员会应积极组织聚落公共活动,协调聚落内外部关系,维护良好建设秩序和交流环境。
  10. 聚落无法有效组织聚落玩家委员会的,可由运营事务局指派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工作,或者由玩家委员会代为管理。
  11. 聚落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聚落公约及内部规范,但不得与服务器规章制度相冲突。
    • 聚落公约是聚落组织运行和公共治理的基本规范,应当规定聚落组织结构、议事程序、聚落玩家权利义务及其他重大事项,是保障聚落组织连续性和稳定运行的基础性文件。聚落公约应经聚落玩家过半数通过,并向玩家委员会备案;
    • 内部规范是聚落建设管理、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及其他具体事务的实施细则,主要规定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公共设施管理要求等事项,可由聚落玩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 聚落公约及内部规范不得与执行规则及其他管理办法相抵触。存在抵触情形的,以服务器规章制度为准;
    • 聚落玩家委员会认为聚落玩家存在违反聚落公约行为的,可经由玩家委员会向运营事务局提出处理申请,并由运营事务局根据《玩家违规处罚规则》决定是否采取警示措施以及具体警示措施。
  12. 聚落玩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所属聚落负责,履行聚落组织职责。经聚落推荐进入玩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代表推荐聚落参与玩家委员会事务,并及时向所属聚落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节 聚落玩家

  1. 聚落玩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参与聚落建设、交流及公共活动,并在聚落范围内保持稳定活跃的玩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聚落玩家:
    • 在本聚落担任并参与具体职务;
    • 在聚落范围内具有有效建筑,且上一自然月满足以下活跃度要求之一:
      • 月停留占比达到20%;
      • 在本聚落产生16点热度。
    • 其他经运营事务局或玩家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2. 玩家只能在一个聚落当选为聚落玩家委员会委员或担任相关职务。
  3. 聚落玩家享有参与聚落公共事务讨论、表决及监督聚落玩家委员会工作的权利。
  4. 聚落玩家享有复议权。对聚落玩家委员会下设机构作出的决定提出复议的,由聚落玩家委员会受理;对聚落玩家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复议的,由玩家委员会负责处理。玩家委员会有权要求聚落玩家委员会限期整改。
  5. 聚落玩家认为聚落玩家委员会存在违反服务器规则、危害服务器安全、损害聚落玩家权益或者其他严重不当行为的,有权向玩家委员会和运营事务局反映情况。玩家委员会应会同运营事务局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聚落建设与发展

第一节 聚落规划建设

  1. 聚落应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建设原则,合理安排居住、交通、商业、工业及公共活动等区域布局,避免无序扩张和资源浪费。
  2. 聚落建设应注重整体协调性与长期发展,鼓励结合地形地貌、历史环境及既有建筑风格开展建设活动。
  3. 聚落应珍惜服务器资源,合理规划土地使用,不得长期大规模闲置圈地或恶意破坏自然环境。
  4. 聚落原则上应保持区域连续。未经运营事务局同意,不得设置与主体区域相分离的飞地。

第二节 聚落公共服务

  1. 聚落应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玩家生活与交流条件,提升聚落整体活跃度和建设水平。
  2. 聚落应根据建设规模、玩家分布及交通条件,及时设立并完善重生点及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3. 聚落应保持对外开放,积极参与服务器公共交通体系建设,保障聚落间正常往来与交流。
  4. 聚落应维护聚落范围内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及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秩序,避免长期废弃、无人维护或影响正常使用。
  5. 聚落应积极配合服务器基础设施建设,为服有企业在本聚落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便利,主动承担属地责任,协助保障服务器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推动服务器基础设施更好服务聚落玩家。服务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优先协调权,聚落应当主动为服务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后续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第三节 聚落社区文化

  1. 聚落应积极组织和参与社区活动,丰富玩家游戏体验,增强聚落凝聚力和社区活跃度。
  2. 鼓励聚落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特色建设、公共服务及文化活动,加快形成和发挥聚落比较优势,推动形成多样化聚落发展格局。
  3. 聚落在发展本地产业、商业及特色文化过程中,应保持开放合作原则,不得通过排斥性措施或人为设置准入障碍等方式,限制其他组织及玩家在本聚落正常开展经营、建设和交流活动。
  4. 聚落应合理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或公共影响力的建筑、设施及相关环境。
  5. 聚落应定期对为聚落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聚落玩家予以表彰。

第五章 聚居地区与事实聚落

第一节 聚居地区

  1. 聚居地区是指已形成一定规模建设与玩家聚居活动,但尚未达到聚落成立条件的区域。
  2. 聚居地区可以地区名义参与服务器活动,但因尚未形成有效组织,不参与服务器组织事务。
  3. 聚居地区应积极完善公共设施、组织交流活动,逐步提升聚居规模、活跃程度及组织能力,为成立聚落创造条件。
  4. 聚居地区达到聚落条件后,应及时主动申请成立聚落,不得长期以聚居地区名义规避聚落管理。
  5. 聚居地区和事实聚落应遵守服务器整体规划,保持开放交流,不得以聚落名义开展与服务器规则相冲突的组织活动。
  6. 鼓励聚居地区之间、聚居地区与聚落之间开展交流合作,逐步形成稳定、有序的社区发展关系。

第二节 事实聚落

  1. 已具备聚落条件但未正式成立聚落的聚居地区,视为事实聚落。
  2. 事实聚落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聚落义务,接受玩家委员会和运营事务局管理,并配合服务器各项组织与建设工作。事实聚落未正式成立聚落前,不享有正式聚落相关权利,不参与聚落有关表决及正式组织事务。
  3. 玩家委员会可会同运营事务局对聚居地区及事实聚落的发展情况进行认定、调整、指导和监督。
  4. 对长期具备聚落条件但拒不履行聚落成立程序的事实聚落,运营事务局可对该地区进行活动限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组织人员逐步采取警示等措施,直至完成聚落成立程序。

第六章 聚落动态管理

  1. 聚落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运营事务局应会同玩家委员会,定期对聚落发展情况、组织运行情况及活跃程度进行评估。
  2. 当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聚落,由运营事务局向其发送聚落退出警告:
    • 聚落热度不足16;
    • 产生热度贡献的玩家不足2人。
  3. 连续6个月内累计收到3次聚落退出警告,由运营事务局执行聚落退出程序。直属聚落不参与聚落退出认定。
  4. 聚落退出程序启动后,应解散聚落玩家委员会,终止该聚落推荐的玩家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将该聚落从相关名单及统计中除名。运营事务局应同步发布聚落退出公告。
  5. 聚落退出后,聚落资产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未规定的部分由玩家委员会代为管理;原聚落玩家恢复组织后,可申请重新接管被玩家委员会代为管理的聚落资产。
  6. 聚落因聚落玩家升学等特殊原因导致活跃度暂时下降而退出的,在相关玩家完成升学考试后,由2名及以上玩家恢复聚落生活,申请经运营事务局同意的,可快速恢复聚落状态。
  7. 已退出的聚落再次申请成立,且不符合快速恢复条件的,应重新向运营事务局提交聚落成立申请。运营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可暂时恢复该地区的聚落状态,并提请玩家委员会会议予以追认。
  8. 聚落不得通过组织挂机、虚假活跃、恶意合并或其他不当方式规避聚落动态管理。

第七章 聚落间关系与社区责任

第一节 聚落间关系

  1. 聚落之间应坚持平等、友好、开放、合作原则,在玩家委员会框架下交流聚落发展建设的有益经验,维护良好社区秩序和交流环境。
  2. 聚落间应加强交流与协作,鼓励开展联合建设、社区活动、交通联动及公共服务合作。
  3. 聚落涉及重大建设、区域调整、边界划分及其他可能对周边聚落产生影响的事项时,应提前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分歧,广泛凝聚共识。
  4. 聚落间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提请运营事务局或玩家委员会协调处理。
  5. 聚落范围及边界争议,由相关聚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运营事务局协调认定。
  6. 聚落与聚居地区、事实聚落合并,需经过运营事务局和玩家委员会同意。聚落之间原则上不得合并。聚落在6个月内若收到聚落退出警告,不得合并。

第二节 聚落社区责任

  1. 聚落应积极承担社区责任,主动参与服务器公共事务、社区活动及公共设施建设,推动服务器整体团结发展,主动维护良好社区风气。
  2. 聚落应保持开放交流,不得无故阻碍玩家正常通行、社区互动及跨聚落交流活动。
  3. 聚落是组织和服务的基本单元,鼓励玩家跨聚落参与建设、活动及公共事务,促进不同聚落和地区之间的交流。不得以聚落作为分离玩家群体的标签。
  4. 鼓励聚落发挥自身特色和比较优势,形成分工协作、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社区格局。
  5. 聚落、聚居地区及独自发展的玩家均为服务器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器尊重玩家自主选择发展方式和活动区域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组织优势排斥、打压或者限制其他玩家正常发展,不得为跨区域活动设置不合理限制。
  6. 聚落应建立和完善新人帮助机制,为新人提供必要指导与支持,保障新人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7. 聚落不得通过恶意竞争、强制拉拢、“哄抢”、“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吸纳玩家,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玩家自由建设与正常交流。

第三节 聚落交流互鉴

  1. 玩家委员会应加强聚落间经验交流,定期组织聚落事务经验分享和集体学习活动,促进聚落间相互学习、共同提升。
  2. 鼓励成熟聚落与聚居地区及初创聚落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分享建设、治理和公共服务经验,促进共同发展。玩家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协调聚落结对帮扶,并提供指导。
  3. 运营事务局和玩家委员会应定期对在组织建设、社区活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玩家帮助及承担社区义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聚落进行表彰和奖励,发挥先进聚落的示范带动作用,并推广其优秀经验。
  4. 鼓励长期活跃、积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具有较强社区影响力的聚落承担更多社区责任,并在资源配置、活动组织及公共建设等给予适当支持。

第八章 附则

  1. 本规则所提及的热度、月停留占比等数据,由位置信息系统提供。
  2. 聚落、聚居地区及相关组织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运营事务局或玩家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对聚落长期未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组织义务,或者严重影响服务器组织秩序、社区环境及公共利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组织调整、代为管理、限制相关资格等措施。相关组织人员的行为同时违反服务器其他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运营事务局研究决定。运营事务局工作组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4. 本规则由运营事务局工作组拟定,经第14届玩家委员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原规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