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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为有效管理生存界内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倡导合理规划,促进科学用地,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规模较大、功能独特、对当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 涉及到插件控制且长期加载区块的轨道交通(含特殊轨道);
    • 需要搭载特定插件的体育场馆、游乐场馆等设施;
    • 总面积为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功能区;
    • 单体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建筑;
    • 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海底建筑;
    • 总面积为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地形变更;
    • y轴最高达到128米及以上或浮空的建筑;
    • 路面宽度大于7米或设置车道中央阻碍或需要分车道设置GPS的道路;
    • 长度超过100米的跨海交通设施;
    • 其他不符合一般物理和力学特性的情况;
    • 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 发展计划小组进行生存界内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和综合管理工作。
  4. 发展计划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服务器管理组和玩家委员会负责监督发展计划小组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5. 服务器管理组可根据《组织规程》直接批准或否决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

  1.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流程:
    • 项目负责人或责任单位向发展计划小组提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 若涉及插件内容的,需相关服务器组织部门同意;
    • 审核玩家所提交的资料是否能够恰当描述所提交的项目;
    • 确定项目所用审核类型;
    • 发展计划小组审核项目,并给出结论和意见。
  2. 申请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时,需要向发展计划小组提交以下信息:
    • 项目信息(如名称、位置、面积、功能、建筑风格、建设理由);
    • 项目建设计划(如预计工期、分区预计工期);
    • 能够清晰描述工程情况的规划图(含建筑位置、平(填)地计划等);
    • 若建筑位于聚落内,需提交所在聚落的聚落玩家委员会意见;
    • 若满足先建后审、聚落审核等优惠要求的,提交信息时需注明。
  3. 申请人于本年度有3次及以上直接通过审核获准建设的,可“先建后审”——即可自行开始建设,但需开工之日起3日内向发展计划小组提交申请。
  4. 申请的工程所在聚落于本年度有5次及以上直接通过审核获准建设的,可向发展计划小组申请本年度内自行审核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聚落审核的项目提交方式与其他审核类型一致。
  5. 对于被驳回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需在驳回时说明原因。
  6. 对于多次被驳回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发展计划小组决定是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
  7. 在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后或审核期间,如因故需变更任一信息的,责任人应及时向发展计划小组重新提出申请,并附带重新申请的理由。等待发展计划小组同意后进行变更。
  8. 符合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要求但未经审批且不满足“先建后审”要求的,发展计划小组有权强制要求项目立即停工,并收取1000DC币以上1万DC币以下罚款。
  9. 变更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但未取得发展计划小组同意的,发展计划小组有权强制要求项目立即停工,直到修改被同意。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竣工验收

  1. 项目建设时需接受发展计划小组监督。发展计划小组有权对项目提出整改要求,责任人必须配合落实。
  2. 项目建设时需按照申请内容进行,如与获准的申请不同且未经发展计划小组同意,发展计划小组有权强制项目暂停建设。
  3. 由聚落审核的项目,聚落有权要求整改和强制暂停其建设,但不得与发展计划小组决定抵触。
  4. 在预计工期内无法按时完工的,责任人应当向发展计划小组及时提出申请。
  5. 发展计划小组可根据对当地和周边地区经济、聚落地区发展、文化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向服务器管理组申报重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初选名单。服务器管理组认定后,应当对重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给予支持和配合。
  6.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发展计划小组应当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任人应当责成建造者返修,直至合格。涉及到插件运用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在验收时,插件主管部门也应当参与验收工作。插件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责任人应当责成建造者返修,直至合格。验收合格的,由插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办法进行设置工作。
  7. 对于在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由发展计划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1. 第二章所述“直接通过审核”指申请后未被驳回一次通过审核的。
  2. 若不能履行停工要求的,由服务器管理组进行强制恢复原貌操作,向责任人收取清退费用,并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受理该项目责任人的任何申请。
  3. 本办法经第10届玩家委员会常委会第2次会议于2024年9月14日通过,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