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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为保障邮电服务长期稳定运营,规范邮电服务使用和服务流程,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规定了邮电企业的业务范围、服务设施、处理办法和赔偿等内容,以及邮电用户使用邮电服务的规范。

第二章 邮电设施

  1. 邮电设施的布局和建设需要满足用户需要。
    • 聚落和地区应当积极配合邮电企业完成邮电服务覆盖工作,将邮电设施所需位置纳入规划,向邮电企业提供支持。
    • 应当在玩家聚集区、公共服务区、工商业区和较大的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邮电设施。
    • 拒绝或拖延邮电设施建设和启用的,或不能为邮电设施建设和启用提供所需便利的,由邮电企业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服务器管理组处理。
  2. 在规划和建设时需要设置供用户注册信箱的处所。
    • 建设楼房应在地面层设置接收邮件的信箱柜。未按规定建设的,由邮电企业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电企业组织安装信箱柜,并向建设单位征收设置费用的500%。智能信包箱可作为信箱柜设置。
    • 偏远地区应设置在偏邮站内设置接收邮件的信箱柜,提供足够数量的信箱。
  3. 征收邮电设施的,聚落(地区)应根据保障邮电服务的要求,对邮电设施场所的重新设置进行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4. 邮电营业设施的改址和撤销应由邮电企业公示。
  5.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邮电营业设施或影响其正常使用,邮电企业应经常维护。
  6.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建设与邮电设施外观类似,或可能使人造成误解的建筑。若存在此类建筑,由邮电企业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服务器管理组处理。

第三章 邮电服务

  1. 邮电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 邮件寄递;
    • 电报业务;
    • 邮电汇兑;
    • 邮资册及其衍生产品的制作和发行;
    • 期刊发行;
    • 信箱的注册和管理;
    • 其他规定的业务。
  2. 邮电营业场所每游戏日营业时间不得小于9小时,揽收和投递邮件每游戏日至少2次;偏远地区每游戏日营业时间不得小于8小时,揽收和投递邮件每游戏日至少1次。邮筒等寄件服务设施,每游戏日开取至少1次。
  3. 邮电营业场所应公示服务种类、营业时间、邮政编码等必要信息。资费标准等信息应在网站公示。
  4. 邮政营业设施信息应在系统中公示,并及时更新。
  5. 各聚落(地区)和各组织应当为开展邮电服务提供便利。
  6.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 扰乱邮电营业场所和设施正常秩序;
    • 阻碍邮电服务正常运行;
    • 伪造邮电用品。

第四章 邮件

  1. 邮电企业有权验视物品内件。如发现违禁物品或其他违规情况的,交由服务器管理组处理。
  2. 用户交寄邮件时,应确保名址等信息可用性。
  3. 邮件在交寄时支持以下方式支付邮资:
    • DC币;
    • 可用的邮资册及其衍生产品;
    • 在交寄含预付邮资的信卡时,使用其标明的预付邮资,且未被盖销的。
  4. 交寄给据函件时,邮电企业应出具收据。邮电企业仅对给据函件提供追踪、查询、撤回和丢失赔偿服务。
    • 邮电企业为给据函件提供追踪、查询、撤回和丢失赔偿服务时,用户应出具收据。
    • 寄件人可在寄件之日起90日内,向邮电企业查询邮件的物流信息和签收人。
    • 在邮件抵达寄达地投递局但未被签收前,用户可向邮电企业申请撤回邮件。
    • 给据邮件丢失时,邮电企业应给予3倍邮资的赔偿,并积极联系相关单位查找和补偿所运输的物品。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邮电企业。
  5. 邮电企业对于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且无法退回的邮件,由邮电企业进行处理。
  6. 封闭的邮件处理与存放场所,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和与容器交互。
  7.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藏匿和毁弃他人邮件。
  8. 涉及服务器组织机构的邮件,为保障运输安全,应以给据函件交寄。

第五章 信箱

  1. 邮电企业对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箱予以注册:
    • 位于地面层合理位置的;
      • 独栋建筑信箱应置于门前
      • 楼房地面层信箱柜
      • 偏邮站内的信箱柜
      • 邮电企业经营的智能信包箱
    • 所有者(单位)定期缴纳注册和维护费用的。
  2.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邮电企业有权撤销信箱注册:
    • 不符合信箱设置要求的;
    • 不能按时缴纳信箱注册费,且过期超过90天的;
    • 同一位置设置多个信箱的;
    • 信箱设置处已无邮件接收容器的;
    • 自定义名称信箱含有其他玩家名或有害信息的;
    • 在非用户相关建筑设立信箱的;
    • 为规避所在地无投递设施而在它处设置信箱的;
    • 将其他玩家的容器设置为信箱的;
    • 其他应当撤销信箱注册的情况。
  3. 服务器组织机构、各级玩家委员会等名义的公共信箱,邮电企业有权根据管理组授权变更其所有人。
  4. 邮电企业应对服务器组织机构、各级玩家委员会等名义的公共信箱,以及玩家个人信箱,进行资费减免等优惠。
  5. 邮电企业有权根据营业情况对信箱投递信息进行变更。
  6. 信箱跨投递局变更的,用户须在确定全部邮件投递完毕且无在途邮件后进行,避免导致投递延迟和邮件损失。

第六章 汇兑

  1. 邮电汇兑收款人应在收到取款通知单后及时前往邮电营业设施支取汇款,并交纳手续费和保管费。
  2. 汇款人可在收款人未领取取款通知单时申请撤回汇款,但仍正常收取手续费和保管费。
  3. 收款人丢失取款通知单的未领取汇款,可向邮电企业挂失,邮电企业支付给收款人应收款的80%。
  4. 邮电汇兑汇款人自汇款之日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电企业查询取款人和取款额度。

第七章 快递业务

  1. 快递业务是差异化、竞争性的文件或物品运输服务,应保证准确、安全和时效性。
  2.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邮电业务,不得寄递涉及服务器组织机构的文件。
  3. 快件在交寄时支持以下方式支付邮资:
    • DC币;
    • 向快递企业提前预付的剩余邮资。
  4. 快件均为给据邮件,快递企业应出具收据。
    • 办理相关业务时,用户应向快递企业提供收据。
    • 快件丢失时,快递企业应给予7倍邮资赔偿,另有商议保价的还应赔偿物品价值。
  5. 除有特殊规定除外,本办法第四章适用于快递企业。

第八章 附则

  1. 名词解释
    • 邮件:邮电服务运输的物品(信函、信卡、包裹)。
    • 快件:快递服务运输的物品(文件、包裹)。
    • 平常函件:在交寄时不提供收据,运输时不提供追踪和查询,无法办理改寄、撤回等业务,丢失时无法办理赔偿。
    • 给据函件:在交寄时提供收据,运输时提供追踪和查询,可办理改寄、撤回等业务,且丢失时需向发件人进行赔偿。快件均为给据函件;邮件在交纳回执费用后成为给据函件。
    • 邮电设施:提供邮电服务的设施,含邮电营业场所、寄件服务设施、邮件处理场所等。
    • 邮电营业场所:办理邮电营业服务的处所,含邮电支局所、偏邮站等。
    • 寄件服务设施:办理寄出邮快件的设施,含邮电柜台、智能邮筒、智能信包箱等。
    • 智能信包箱:提供邮快件保管、邮快件寄件、物品寄存等服务的智能设备。
    • 信箱:主要指由用户自行注册,用于接收邮快件的载体。
    • 信函:是指文字载体,含书与笔、成书、信卡、地图等。
    • 信卡:由邮电企业发行的书与笔,可直接用于寄递,在寄出时生成封面。
    • 改寄:在运输过程中,用户要求或在用户同意后将给据函件寄往它处。
    • 撤回:在运输过程中,用户要求将给据函件寄回发件人。
    • 退回:因无法运输、投递等原因,需要将邮快件退回至发件人。
    • 汇兑:汇款人委托邮电部门把款项汇往收款人的一种业务。
    • 取款通知单:用以支取汇款的凭证。
  2. 本办法所涉邮电企业均指DC邮电集团。
  3. 本办法由DC邮电集团组织制定,由服务器管理组第34次例会通过,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